王女士来所咨询:我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总价款为65000元,定金5000元,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定金已交付。现在,对方还未提供任何劳务,但我不想与该公司继续合作。请问,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定金5000元是否可以退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解答: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结合本案,作为定作人的您享有任意解除权,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由于您行使的解除权属于法定的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直接赋予的权利,因此您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所以也就缺乏了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该定金理应退还给您。虽然《合同法》第268条规定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排除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该赔偿损失并不等于要适用违约金。只有在您的解除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您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损失则无赔偿。同时,由于您的行为是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无违约当然也就无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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