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由于得知入读星桥惠都幼儿园也需要迁户口,陶女士要求嘉和银领时代退还认筹金,却被拒绝。为此她致电本报维权热线反映:“我认为销售人员误导我幼儿园入学条件,我希望嘉和银领时代的工作人员能给我合理的解释,并为我退还2万元认筹金。”
购房者说: 认筹金无故变成定金
希望售楼处工作人员给出说法
陶女士:3月2日,我和家人来到嘉和银领时代看房,当时该楼盘的销售人员汪女士告诉我,只要购房就可以入读附近的星桥惠都幼儿园,这让我挺心动,就交了2万元现金作为认筹金。并初步选择了4号楼1单元7楼的一套房,面积为211.88平方米。对方给我一张收据,收据上写着认筹金字样,并承诺我缴纳2万元,可抵9万元。回家后,家人告诉我7楼比较高,希望能将楼层换低一些,于是第二天我又前往售楼处更换楼层,销售人员将我调配到同一幢楼的4楼,重新为我开具了收据,并收走了第一张收据。我当时没有仔细看收据内容。
办完手续后,我顺路前往星桥惠都幼儿园了解如何才能入学,却被告知这所幼儿园是公办幼儿园,若要就读就需要将我和丈夫还有孩子的户口都迁到嘉和银领时代的这套房子来,这让我无法接受。我与向我推销房子的汪女士联系,被告知,我缴纳的是定金,无法退还。我拿着收据去售楼处协商时才发现,对方给我的第二张收据上写的是定金。
我查看了与售楼处签订的定金合同,在第三条中显示: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以上定金及认筹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乙方承诺与2017年3月11日付清。
现在我还没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我认为这笔认筹金理应退还给我。
房产公司说: 缴纳的是否认筹金需要核实
当初承诺购房即可入学的是周边的私立幼儿园
(随后记者联系了嘉和银领时代售楼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汪女士:我现在正在休假,不方便回应此事,可与售楼处负责人钱女士联系。
(于是记者又联系了钱女士)
钱女士:从购房者现在持有的收据来看,其所交款项为定金,按照规定,定金是无法退还的。我会安排相关人员查找汪女士的第一张收据,如果那张收据上确实注明为认筹金,我会向公司总部申请为购房者退款,不过现在这笔款项已经进入公司的监管账户,最后是否能顺利退款,需要总部同意。而陶女士所反映的就读幼儿园的问题,我也向汪女士求证过,对方告诉我,当时只说了楼盘附近的私立幼儿园,并未谈及公立幼儿园入学要求。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会在周一(3月20日)答复购房者。
(昨天下午3点,记者再次联系钱女士、汪女士,但两位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联系了售楼处工作人员马先生。)
马先生:钱女士家中有急事,现在赶回家中处理,目前我也无法联系上,我会将此事向上级汇报,由上级领导处理。
截至发稿时,购房者和记者都未接到嘉和银领时代方面的回复。
(对于钱女士的解释,陶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说:“我手上还保留着一张交认筹金时,汪女士手写的幼儿园资料,上面就有星桥惠都幼儿园的名字。我会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权。”)
律师说: 如消费者能提供证据
开发商涉嫌误导购房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林兵:在房屋交易中,认筹金通常被当做一种预购金使用,如没有相关合同约定,认筹金可以被视为订金。若有合同约定,则认筹金就可以视为定金。
陶女士提供的定金合同并不是正规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只能作为一种缴纳凭证,该笔认筹金的属性在该合同中并未说明。根据陶女士表述,第一张收据写明缴纳的2万元费用为认筹金,可以推断出当时购房者和售楼处工作人员都认定该笔款项时作为订金使用。现在第二张收据上被销售人员写成定金,但从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其订金的属性。购房者有权利主张售楼处退还该笔款项。如售楼处不愿为购房者退还该笔款项,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该售楼处曾经派发过购房即可就读公办幼儿园的宣传资料,陶女士就能以此为证据证明售楼处工作人员误导购房,那售楼处就存在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不过,在该事件中,若购房者能在拿到第二张收据时细致一些,当面检查一下,可能随后的纠纷就能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