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政府宣布,从9月12日起,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业主在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处置该住房,但其中增值收益的55%必须归政府所有。
经适房如何退出值得讨论。按照杭州的决定,既可以在市场上抛售,所得房款则由业主和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割,也可以由政府回购,但政府必须向业主补足差价。不管采取哪一种途径,原来的业主都可以因此得到一笔售房收入,这未免与政府投资建造经适房的本意相背离。由政府投资建造的经适房,本是为了给中低收入者解决居住困难的,结果现在成了让业主可以赚钱的途径。更为麻烦的是,由于政府掌握了经适房的分配权力,因此也产生了权力寻租,近几年一些地方曝出的经适房分配丑闻表明,为数不少的经适房业主其实并不是真正的住房困难户,特别是一些由国企参与建造的经适房,完全演变成了单位提供给职工的福利,这也是促成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停止建造经适房的一大原因。
解决经适房的这个问题,其实还是应当回到经济学的常识。一般地说,房屋建成以后,随着时间的推延,它的价值只会折旧,像经适房这种在居住上并不很舒服的住房,折旧应该更快。但事实上现在即使是经适房,如果拿到市场上,它的价格也会上涨,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在升值,最近10年来我国一些大城市的房价之所以猛涨,其关键因素正是在于政府垄断了城市土地后,地价飞速上涨,并推动房价上涨。因此,经适房业主得到的房屋升值,其实主要是土地升值,但是,他们当年住进经适房,并没有在土地上有丝毫投入,现在与政府平分这部分收益,这未免使社会公众感到不公平。
经适房在建造和分配过程中,并没有走市场化的路径,那么,今天它的退出,也不宜按市场化的路径到住房市场上抛售,让其产生套利空间。对于一些已经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好转而丧失继续居住经适房的业主,政府应该回购其经适房,其回购价当然应该体现对业主的补偿,但只能依据其当年的出资,适当考虑其居住期间的物价上升指数。回购后的经适房,在政府取得完全产权后,应以改造成廉租房为主,供给新出现的居住困难户和外来务工者租住。按照这样的制度,经适房至多只能具有保值空间,而不能产生套利空间,这样,围绕着经适房的寻租空间可以大为缩小,而政府也可以继续行使其帮助贫困者解决居住需求的行政职能和公益属性。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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