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是个80后小伙子,安徽人,在杭州打工。去年十月,他受雇于沈大伯,为其装修长明寺巷的一幢房屋。不料,在干活时小杨从4楼跌了下来,受了伤。
沈大伯当然觉得这是小杨的不小心,和自己没关系,可小杨也有理:现在下班买菜受伤都算工伤了,我给你干活,你难道不用付责任吗?双方争到了法院里。
小杨在起诉中说,他当时是应沈大伯的要求装修外墙,本来没有这个项目,是沈大伯临时指挥他弄的,结果一不小心,从4楼摔了下来,不仅马上送了医院,后来还进行了手术。
“根据法律规定,沈大伯作为我的雇主,应当对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他向法庭提出18万元的赔偿。
不过沈大伯似乎胜券在握,法庭上他拿出了当时与小杨签订的合同,其中赫然有一条写着:在装修期间如发生任何事故,都由装修人自己承担。另外沈大伯还称,自己与小杨不是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所有不应该担责。
什么叫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何区别?通俗点讲,雇佣关系就是我雇你干一件单独的活,比如打一件家具之类;承揽关系就是我把一项工程承包给你,给你经费,你可以自己买材料,制订计划,甚至可以再雇别的人来干,我只要你最后的工作成果。
从这个角度来看,小杨的装修显然更适合于承揽关系。沈大伯也说,当时工程交给小杨后,后者又找了5名小工来干,而且在开工之前,双方即商定了整个工程的人工费和主材费用,其中主材原告负责购买,可以说是全包给小杨装修。
法官表示,一般来讲工人出了事,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雇主要负责,如果是承揽关系的话,则由承揽人,也就是工人自己负责。所以小杨要承担自己的大部分损失。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对指示行为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责任。“沈大伯作为定作方,其指示小杨从事外墙装修,却未在施工现场指挥、观察,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沈大伯承担30%的赔偿责任。至于免责条款,法官表示,订合同时谁也不能预料伤害的后果,根据《合同法》,这样的条款根本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