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提请审议的已经是草案修改稿的二稿了(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相较此前的草案修改稿,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了许多,由此前的“本市市区内”扩大到了“本市行政区域内”,覆盖了城乡,面更广,处罚也更重。
众所周知,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四类: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按照草案修改二稿,四种生活垃圾应当投放至不同回收点。
比如报纸、玻璃、旧衣服等这些可回收物,应当交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如果不按照上述要求分类,则会面临比较重的惩罚。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没有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则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运输或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就连绿化园林养护产生的枝条、枯叶等绿化垃圾,也不能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否则最高处以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