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装饰网案例:
房子没有安装燃气管道
业主要求退房
2013年11月3日,在杭州工作的李先生终于了却了一桩心事。当天他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杭州拥有了第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购买时房子处于期房状态,交付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
李先生购买的房子位于城东,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总房款接近71万元,为40年产权的商用房。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
等了一年多,去年年底终于迎来了交房,但直到交房截止日过了60天后,也就是今年年初,李先生仍未收房。原来收房的时候,李先生发现房子没有安装燃气管道跟公共烟道。
李先生说,买房时置业顾问对外宣称房子具备居住功能的属性,宣传的资料中虽没标明“住宅”字样,但却写着“公寓”,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用水、用电、用气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直到收房时,李先生才发现:房子没有安装燃气管道和公共烟道。
李先生称没有安装燃气管道、公共烟道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的居住,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开发商方面却是另一种说法,房子销售时明确表明这房子的设计用途是办公,是否安装燃气管道与公共烟道并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且已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李先生办理交房手续,是李先生自己不配合导致交房逾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相关证据、证词后认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用气”,该“用气”应理解为使用管道燃气,就这点而言,开发商方面确有违约。不过,开发商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其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李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因而对李先生拒绝办理交房手续、解除购房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方面也表示,李先生虽然不能解除购房合同,却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交付的房子大体不影响居住
业主不能要求退房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所售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说明和允诺,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要影响的才可视为合同内容。
但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合同文本为准。合同对房屋的设计用途及最终使用用途均有明确约定,即该房屋仅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因而案例中提到的开发商未安装燃气管道,并不足以使李先生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的目的。
即便李先生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是用来居住,也可使用其他能源以代替管道燃气实现居住功能。因此,李先生不能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而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用水、用电、用气”三者并列的表述中,通常被理解为管道燃气。使用液态瓶装气不需要开发商承担管道安装义务,因而不需要在合同中特别予以约定。该条款为开发商一方提供,系格式条款,在发生歧义时,应选择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的解释,即应选择作为“管道燃气”的解释,据此,开发商未能安装燃气管道,已构成违约,李先生可另行就此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