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万寿亭公寓的于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他家的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突然从屋顶摔落下来后损坏了。“热水器是安装在建筑的平顶上的,是厂家来安装的,掉下来之后,我和厂家(售后)取得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热水器,但售后说,只能更换不能维修。”于先生说道。
于先生家的这台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是2001年买的,虽然已有16年,但仍可以正常使用。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太阳能热水器的支架不稳,直接从楼顶掉落下来。于先生拿出一张当时热水器销售时的宣传单,上面有一条:支架与建筑同寿。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支架与建筑同寿,普通住宅一般寿命是50年,按照厂家承诺支架至少保证50年无忧。
市消保委负责人表示,按照浙江省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因设施不完善或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的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经营者至少要保证消费者恢复原状,由于热水器已经损毁,经营者应该帮助消费者更换新机,由于该热水器已经有16年,消费者可以承担一部分折旧费用。
市消保委介入协调,向商家提出折旧,再买一台5000元的热水器赔偿给消费者,商家承担2000元,消费者自身承担3000元。
但是,市消保委多次联系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的售后,售后负责人均表示不承担任何赔偿。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向皇明热水器售后提出:“如果热水器报废了,谁负责去拆卸机器?”售后对此表示:“别人家的东西我们无权拆卸……”
市消保委负责人表示,热水器也好,空调也好,消费者买到的其实都是半成品,安装和拆卸其实都是该产品的一部分,像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这样只管销售、不管售后的企业,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擦亮眼睛。
那么,太阳能热水器“退休”了,机器和支架由谁来拆?毕竟这些支架和机器都是因为年长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杭州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应用国和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年产量和总保有量均为世界之最。但是,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强制性国家安全标准严重缺失的问题,由此不仅导致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规范、良性发展也受到不利影响。
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一些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标准至今仍是空白。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GB/T19141-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中对于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固定也没有做出具体的强制性要求,这使得一些厂商在安装时偷工减料,导致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不牢,“脚跟”不稳。
近年来,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相继出台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部件选材通用技术条件》、《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等三十多部国家标准,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另一方面,除了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GB26969-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以外,其他30余部标准均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效力;而且《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也只是对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并没有涉及到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
■相关链接
2008年10月,九江吴女士路过某化工厂时,被从天而降的太阳能热水器及支架砸中而致背部受伤;2009年6月,江阳创业园内的一台太阳能热水器被风刮落,当场将一位65岁老人砸死。
从标准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导致太阳能热水器不禁风雨、容易坠落伤人的主要原因,一是《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中规定“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应有可靠的抗风措施”,但该规定较为笼统,对于具体的抗风等级并无明确要求;针对支架的强度和刚度,GB/T19141仅规定“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一定的耐腐蚀能力”,但对支架的具体材料选择、表面防腐处理方式未作明确要求,从而导致一些太阳能热水器支架材质低劣,抗风载能力及耐腐蚀性能差;二是缺乏强制性的安装固定标准,这导致一些太阳能热水器不仅不抗风,而且容易使太阳能热水器成为引雷针,引雷入室。
为此,杭州市消保委在2012年也曾联合22家城市消费者组织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关于尽快出台太阳能热水器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针对此纠纷,该委对于太阳能热水器企业呼吁:消费者的安全权高于一切,企业要主动承担起太阳能热水器的支架的检修、维护和拆卸的责任。要建立起客户台账,有定期巡查和定期回访机制,对于一定年限的支架应给予加固服务,对于已经超过产品使用年限的,应提供上门拆卸或者更换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