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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房在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来自:新华网日期:2013-08-16 12:38:36
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杭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

    昨天下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相关政策。从今年9月12日起,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已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此前的8月12日,杭州市政府《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走过了14年的历程,其上市交易、回购等政策备受关注,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意义重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4年9月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又分为三种情况: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前(2001年2月5日前)签订购销合同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出让方缴纳,不作年限修正;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至杭政[2003]3号文件执行之前(即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间的差价;杭政[2003]3号文件下发后(2003年3月3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经济适用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为何以2004年9月1日为分界点?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和经济适用住房内涵和定义的变化有关。1999年时,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房改制度的延续,定位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住房,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直接挂钩。到了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被定义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微利商品房。2004年9月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发生重大调整,定位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住房准入条件严格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并取消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的关联。2007年至今,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又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进一步调整为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已累计推出经济适用房房源597.85万平方米,惠及74750户家庭,占2011年底市区家庭总户数的10.96%。

    未满5年也可申请回购

    这次出台的政策还对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同时,对两种情形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进行了明确: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二是《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回购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杭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北京、广州等城市的经济适用房也已经可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对于杭州的房地产市场会有比较大的影响,盘活了存量,增加了供应量,而且杭州经济适用房的量也比较大,会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尤其是经济适用房比较集中的区域,比如三墩、丁桥、九堡等影响会更大。不过,从一些中介反馈的信息看, 2004年9月1日之后的房源由于要交纳55%的收益,业主出售的意愿可能不会太强。

 

   【新闻链接】

 

   《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 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一)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2004年9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的费用。其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收缴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具体办理收缴工作。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买卖、赠与该住房的,在向财税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的委托评估。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经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照最近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计算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

    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 年后,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的行为。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的备案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双方签订买卖或赠与合同后,应持原购房合同、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受让方在原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 年后可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变更。

    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双方凭备案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凭受让方或受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备案证明、买卖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性质。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回购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回购的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限制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并提交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入户踏勘及确认该套房屋相关各项费用结清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

    本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或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应暂停办理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回购或取得完全产权,且拒不执行政府退出管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回购价格的确定。

    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杭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杭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三)回购资金保障。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销售;符合廉租住房房源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要求的,可变更性质调整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原则上由回购主体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筹集,明确调整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资金可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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