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结束未能拿到装修款,覃某诉至某地法院,然而法院一审认为该合同纠纷不属于他们管辖,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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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覃某为李某所经营的餐厅安装门窗并加工桌椅,该施工项目均是口头约定价格。待加工安装事项完成后,李某全部接收并实际使用,但是在费用结算时,却没有按约付款,欠付6万元。覃某诉至某地法院,请求判决李某给付装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李某承担。一审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覃某为李某经营的餐厅进行装修,应当由李某经营的餐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不享有该案的管辖权,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覃某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覃某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最终法院二审裁判撤销原民事裁定,指令某地法院审理。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一审法院尚未向李某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亦未开庭查明案件有关事实。因此,仅根据覃某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尚不能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使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一审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覃某的起诉也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 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哪些情况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答:首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其次,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这种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